第一事业部总裁陶武明顿了顿接着讲道:“那么他们的结算手续的签署也是执行原合同的竣工验收后才正式。
这样有了两家闹的厉害的单位在前面做破坏合作的榜样后,别的供应商为了不失去我们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大客户,都主动表示了愿意与公司一起克服困难、共渡难关。
我们让公司花了接近两百万的进度款,让更多的供应商帮我们垫资了接近8000万元的工程款,实现了一比四十倍的资金撬动比例。
为公司节余出额外的流动资金7800万元。
所以,老板,咱们第一事业部主动考虑了公司资金运行压力的问题,提前做出了合理的工作部署。
把一个个运行过程中的危机火苗悄悄地掐灭,没有让他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伤害。”
白青婷意识到,在这样的非常重要的大会上不能再提过多的针对第一事业部总裁陶武明的问题。
白青婷:“陶总汇报得非常精彩,请坐。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陶总精彩的汇报。”
会议室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
白青婷:“第二事业部雷春收款0.8亿,收款率达到80%。
大家掌声鼓励。”
会议室响起一阵响声。
白青婷:“第五事业部宋致远收款2.61亿,收款率得到了惊人的90%。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第五事业部总裁宋致远给我们现场分享一下收款率这么高的秘诀。”
第五事业部的核心层随着白青婷的要求,率先鼓掌欢迎。
第五事业部总裁宋致远站了起来,转身向大家微笑着谦虚地讲道:“其实我们事业部的收款率这么高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秘诀。
我的习惯是让大家把正常应该收款的金额报上来,然后在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对上完成产值的实际情况,对他们的计划收款金额调了20%,然后让大家执行。
实际实施过程中平均收款率比理论值增加了15%。
尤其是咱们南海片区向产负责人赵满福,他管理的南山项目,的收款这次正常能收款2000万元的,竟然奇迹般地实现了收款3486.8万元的良好成绩。多收回来的1486.8万元,占了整个事业部产值2.9亿的百分之5.1%,也就是说这个南山项目的良好收款工作提高了整个第五事业部的收款率达到了5.1%。”
白青婷:“宋总,这个南山项目,是原来全公司的烂项目,现在居然搞成了能够提前收款的优良项目?”
第五事业部总裁宋致远答道:“是的,白老板。
这件事情也是超过了我的预期的。”
白青婷:“按咱们会议通知的精神应该是生产负责人都来了的。
宋总,你说的南海片区生产负责人赵满福来参会了吗?”
第五事业部总裁宋致远回答道:“白老板,南海片区生产负责人赵满福来了的。”
白青婷:“好。
我看到赵满福了。
来,赵总,请你讲几句。
对,请会场服务人员赶紧把话筒递给赵满福。”
白青婷对会场助理讲道。
赵满福接过会场服务人员递过来的话筒讲道:“感谢白老板给我一个汇报的机会。
感谢咱们第五事业部总裁宋总的关照。
关于南山项目实现超额收款的过程,用惊心动魄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要是拍电影的话,应该都可以拍一部几个小时长的功夫片了。
在这个如此重要的会议场合,我给大家简要汇报一下实现超额收款的主要过程:
1、对上进度产值申报:商务算出来对上实际完成产值仅有2500万元,可以按80%收到进度款也就是2000万元。但是宋总给我下达的口头收款指示却是3300万元。
这两个数据的差异非常大,究竟是如何处理好的细节我不清楚。
我只记得最后实现了产值确认4600万元,收款到总承包单位华铁账户的金额是3680万元。由总承包单位华铁收款回到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金额是3486.8万元。
这个实际收款到公司账户的金额3486.8万元比宋总给我下的收款指标3300万元还多了186.8万元。”
白青婷:“好,辛苦赵总讲述了这个超收工程款的主要过程。
只是我还是比较好奇,你们是如何实现了现场产值2500万元,却签回来了4600万元的产值。
赵总,你刚才的是不太清楚这个详细的过程,是吗?”
赵满福答道:“是的,白老板,我不清楚细节。”
白青婷:“赵总,今天你来开会的团队里有清楚这个产值确认的细节问题的人在吗?”
赵满福答道:“有,他是我的片区商务负责人张云青。”
张云青答道:“。。。。。”
白青婷讲述了律师提供的《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西方建筑”)的委托,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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