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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章 工商税变法-上(没有中只有下,下一章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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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桑弘羊跟王安石还是不一样的。王安石是既坚持盐铁茶酒官营、但事实上他也知道官府的“国企”做生意效率低,所以只是把专卖权标个价承包给民间商人。

    汉朝,哪怕是桑弘羊改革之后,盐铁官营都是“真.官营”,只有“国企”或者皇家和授权的勋贵在经营,收入也跟后世的国企利润余额一样直接足额上缴国家。

    李素觉得官府垄断、卖授权给民间,这点还是值得借鉴的。就好比后世卖烟要专门花钱搞个专卖权牌照,不比国家直接卖烟效率高。所以这一点还是要加进新法里面。

    于是乎,新法的改革,把之前的运输过境税减免了一部分、把专卖权变成可以跟宋朝一样卖“抄引”、然后第三方面就是开征部分产品的工业生产环节生产税。

    这三个改革步骤,一个减税两个加税,算是敲两棍给颗甜枣。

    朝臣一时没太听懂这里面的弯弯绕,自然有人跟刘巴探讨。这些人也不都是怀着恶意,有些只是纯粹忧国忧民觉得有必要请教。

    民部尚书孙乾首先发问:“刘尚书,我有一问。你说新法草案中,裁撤了过郡界的关税,那是不是目前设置的陆路军事关卡,在商旅通行的时候都不要缴税了呢?

    如此,那些依赖关卡商税维持的险要之地,财政还如何维持?会不会有别的搜刮虐民摊派?你说的那些‘运河、港口、朝廷修路的要道’依然要收关税,跟前述关隘商税又有什么异同?是不是守关将士把关前道路维护一番,就还能继续收税?”

    刘巴显然已经跟李素提前商讨背好了条款解释,当下对答如流:“孙尚书问得好,新法中所说运河港口道路税,要分成两种。

    一种是港口税,那是肯定要收的。未来的港口税,就等于商品货物生产出来之后,远途跨郡售卖时,只要水路相通,就可以只给下水一次、上岸一次,每次百分之二,总计百分之四的运输税。

    这也是朝廷为了鼓励民间发展航运、发展航海的措施。往常哪怕是走水路,在长江之上,商船过一个郡就要被拦停一次、缴这个郡的过境关税。现在这些都没有了,上船一次,下船一次,中间你只要不靠岸就不收钱。

    如此一来,商人可以货通更远的范围,不用担心运得远了路上交税环节多、运到当地卖不掉或者卖不到足够高价而亏本。

    商人心里只要算好这个百分之四的进出港税,然后把自己的运费损耗算明白,觉得有利可图,就可以放心做长途生意。如此,可使百业兴旺,商人更敢于把一地特产千里远途转运兜售,扩大整个天下南北东西之间特产的交流。”

    李素帮刘巴想的这个条款,对于未来发展商业社会,确实是有远期好处的,别看眼下运输税收少了,但商人敢于出远门、敢于长途贸易的积极性也打开了。

    在汉朝早些时候,除非是必须的战略性物资或者非常有竞争力的独门特产以外(比如蜀锦),其他货物很少有从最南方卖到最北方这种远途贸易的,说白了就是商人觉得划不来,亏本概率太大。

    李素的新法鼓励大家运远一点,反正只要不走官修的基础设施,走远走近都是那么多运输税,说不定就能发掘出更多内需。

    这种事情,其他汉朝的统治者或许想不到,但李素是绝对想得到的。

    比如后世的“川盐济楚”,在“运输越远经过郡/省越多,运输税也收越多”的朝代,是不可能的。

    哪怕蜀地的井盐扩产了、质量好、能卖上高价,但蜀地的盐商会担心“我们过去的路上税太高了,川盐济楚不如淮盐济楚”,然后从一开始尝试都不尝试,那你怎么知道最后能不能靠高质量高价格抢下来市场?

    而事实上历史早已证明,优质的川盐济楚最后是双赢的,川盐也没彻底占领楚地市场,只是利用井盐比海盐的质量优势,占据了高端市场。

    让有钱人多花钱买好盐、穷人继续少花钱吃差盐。但至少这个额外的“高端市场”被这种尝试试出来了,国家也趁机多收了税,还让富人的钱多花出来,变着法儿尽量缓解贫富分化。

    而如果不把按距离算的运输税打掉,这种尝试一开始就不会出现。

    李素希望以后远途经商只考虑运输的物理成本,别想运输的额外税负成本,这样才能充分竞争、发掘潜在需求。

    作为现代思维的人,他从来都是鼓励有钱人把钱花出去的,而不是屯着指望利滚利,那样对国家对穷人对有钱人自己都是有好处的。

    这一方面,李素对于汉朝一贯的“限制商人高消费”陋习还是挺看不惯的,这次工商税改革之后,肯定也要把这个问题解决一下——让有钱人把钱花掉,这是对国家有利的好事!不说解决马太效应,至少是缓解马太效应。

    ……

    刘巴把运输环节的商税改革思路,大致阐述明白之后。孙乾的后面半个问题,也就是“关税和道路运河税,具体怎么算”,刘巴也继续做了解答。

    后面这个比较简单明了,刘巴明确指出:如果是地方上关隘守军自己随意稍微修修路,然后巧立名目收买路钱,在新工商税法下是要被查处的,是不合法的。

    新的道路运河税,必须是朝廷审批过的、允许开建的基建工程,在建成后,才可以以“回收投资成本本息”为目的,收取过路费。

    换句话说,这个就类似于后世的“高速公路收费”了,只不过现在是以运河为主。尤其李素治理地方时,搞了那么多运河水利工程,这些都是朝廷审批过的,可以一直收过路费到回本。

    如果不是在朝廷备案过的工程,地方私下里稍微修一修就收买路钱,全部可以向本州的观察使举报,观察使会上报朝廷工部,由工部和观察使一起派人到地方核查。

    如果找观察使举报没用,那可以直接进京找刑部或者御史类的监察官,反正司法救济措施肯定是有的。

    把这些部分条款剖析完之后,所有与会的朝臣甚至都产生了一丝错觉:这新税法在运输税环节给百姓的让利尺度非常貌似大么,如此说来,后续的官营专榷和卖特许权,哪怕严苛一点,似乎也没那么难接受了。

    李司空和刘尚书,是真心要鼓励商业流通活动更加活跃一点,也是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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