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的时候就一直占据上风。
这种发现的概念极为神奇:自然界的发现以及单纯的视力所及,且不需要登岛既视为此土地属于发现者。
但随着新兴国家和后发国家的挑战,这个谁发现就归谁的概念已经不能适用。在这一点上,荷兰人也表示,对于“无主之地”,按照罗马法之私有财产法案,谁占据就归谁,并且这是“唯一自然而原始的取得领土的方式”。
陈健则依旧是据理力争,他表示自己不知道罗马的存在,也不知道什么罗马法。
依据共和国之法律,任何共和国领土之内的无主之地,属于全体共和国之人民。只有耕种开垦并且可以获得一比五以上之播种收获,才能够允许占有此片土地。且按照共和国郡县法规之规定,以郡县为中心的贸易圈包括粮食铁器贸易之最远距离,即为此郡县之自然范围,议事会因国内安定问题重新划归的郡县范围除外。
所以,按照共和国之土地法延伸出的概念,任何一片非本国固有领土之无主之地,至少需要达成以下一个条件才能算作本国之领土。
即:需要在此地拥有一千名以上的本国人民。包括归化的原住民。此归化概念为能够说本国之语言,且认同本国之存在。此一千名本国人民所开垦居住的土地周围贸易圈之内均为本国之领土范围。
这一点是荷兰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
荷兰的人口加在一起也不过几十万,祖国这种东西他们根本还没有概念,如果不是西班牙人在外,几个省甚至下面的村镇、教会之间早就独立了。
而对面的共和国据说拥有三千多万的人口,这三千多万的人口拿出一千人不成问题。可是对于荷兰来说,拿出一千人占据,这无疑是一笔根本接受不了的条件。
陈健坚持一千人以下只能算是贸易站,只有贸易的权利,不具备占领的意义。并且一千人可以建立市镇,所有的交易必然会围绕这个市镇进行,拥有市镇即视为拥有此市镇之贸易范围之土地。
其实陈健也不可能轻易弄出上千人的移民地,所以本身目的还是在讨价还价,主要就是制定一个至少英、法、荷、共和国、以及北方之丹麦等国家所能接受的国际法规的雏形。
目的是将西班牙孤立出去,如果他们不参与的话。但是面对这样的围堵和即将破产的事实,他们不得不接受。
陈健希望能接受的这几个国家有个共同的特点。
他们包括自己,都错过了第一波大航海,所以对于“谁发现就归谁且不需要登岛”的规定,一致反对。
但同样,这几个国家又赶上了第二波,所以能够共同接受的条件是理论上控制,而不是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才算占有这些概念,要等到第三波醒过来、赶上最后一批的那些国家提出来,作为对老牌殖民国的挑战。
等第四波醒过来的时候……那已经是旧殖民体系瓦解的时候了。
陈健此时说的这些东西,明显是倾向于实际控制而非理论控制的,所以在提出的时候他就知道对方不可能接受。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荷兰人从火枪、钢锭、望远镜等等这些东西上来判断的共和国,是个庞大的不亚于西班牙甚至更为强大的、拥有强烈航海欲望的国家。
第一个真正完成环球航行的船长是大海盗德雷克,麦哲伦在菲律宾死了,算不上第一人。第一个完成环球航行的船长才其实才刚刚病死十年。
如今荷兰人也才完成过一次环球航行,而共和国此时的环球航行并不算晚,所以显得在海上有些咄咄逼人。
出口就是一千人以上才算控制,这样的人口数量要求对荷兰来说是绝对不可能接受的。
这些问题其实就是荷兰的印度公司最关心的贸易问题,和贸易问题息息相关。
对于陈健的要求荷兰人死死咬住不放,坚决不同意。
与这个问题相关的,还有什么是“无主之地”的问题。
这个很显然还是要靠拳头,但是此时东西方的差距并不是太大,加上航海技术的导航术以及技术革命还未开始,在亚洲一些岛屿区,都只能拉一派打一派,否则站不住脚。
西班牙人运气好,遇到的一群石头时代的人,又赶上他们内乱,所以西班牙的那些方式根本不适合此时的亚洲。
哪怕是印度,都需要公司董事或是总督以极其谦卑的语气称自己为忠实的奴仆才行。
当然,按照这个趋势放到几十年后又截然不同。
美洲地区陈健是根本不准备让这些人涉足,而且有这样一个体量的国家存在,荷兰人也清楚那边不可能如同南美的印第安人一样,加之一个三千万人口的庞大共和国在那,就算有土地也基本都被抢去了。
所以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亚洲,尤其是香料群岛一代。
在中国,荷兰人刚被怼回去,三年前又在澳门被怼了一次。所以条约这东西还是有效的,至少还没有签不平等条约的资格。
但是在香料群岛上,想让不平等条约则变得有效,荷兰急需陈健背后的共和国承认那些条约的有效性。
不是为了防备共和国,而是为了防备英国的印度公司。
荷兰人觉得陈健隐隐透出了一股意思,在亚洲贸易问题上,共和国对香料贸易不是很在意。无欲则刚。此处不留爷,爷去英格兰。
英国的印度公司已经在质疑荷兰这些条约的合理性。
最可笑的是,陈健听这些荷兰印度公司的商人说,英国人用了一个陈健都不相信的、居然是英国人用的理由:他们怀疑荷兰人是否是以武力强迫那些国家签订的条约,并认为这种条约是不合理的……